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張婷
相 對 人 賢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4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張婷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於民國97年4月23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