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張婷
  相 對 人 賢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4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張婷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於民國97年4月23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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