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紹金
張進堂曾明元上列三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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