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66號原告 李兩誠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訴訟代理人 黃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6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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