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保麟選任辯護人陳舜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曹保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曹保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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