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三和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訴人即被告 吳崇文 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黃三和、吳崇文部分,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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