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喜BUNCHO.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阿喜(BUNCHOTSAKSIT)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阿喜(BUNCHOTSAKSI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3日起予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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