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債權人大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邦奇施廷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原債務人施廷翰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得列其為債務人,請具狀更正(應列其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㈢查報施廷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又繼承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廷翰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任,故請一併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事項。㈣查報施邦奇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