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四強盜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三月中旬至同年四月十九日分別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及附表編號三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九五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其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四九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上開三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