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0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子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子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子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自民國100年12月2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揭案件之刑,自100年12月2日起送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4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