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欣芸(原名謝幼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欣芸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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