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起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十六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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