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明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四九二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古坤川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沈士亮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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