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0號
聲請人羅登光學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