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2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2711號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二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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