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易字第1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