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一號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 訴訟代理人 呂思家 律師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
參加人北勢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以下事證,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一、原告主張本於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則原告對於被告已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證據?
二、被告辯稱系爭租賃契約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終止,若此一抗辯成立,則被告應返還之租金數額?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