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2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元,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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