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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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總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上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