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8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 賓得 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參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肆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後附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一:
┌──────┬──────┬───────────┬──────────┐│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本金)├───────┬───┤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期間(起算日起│利率│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約││││起算日││定利率20%計算)││││││起算日│├──────┼──────┼───────┼───┼──────────┤│3,260,000元│295,098元│96年9月16日│6.5%│96年10月17日│├──────┼──────┼───────┼───┼──────────┤│190,000元│159,071元│96年10月2日│6.26%│96年11月3日│├──────┼──────┼───────┼───┼──────────┤│220,000元│220,000元│96年9月8日│6.26%│96年10月9日│├──────┼──────┼───────┼───┼──────────┤│640,000元│640,000元│96年9月16日│6.26%│96年10月17日│├──────┼──────┼───────┼───┼──────────┤│220,000元│220,000元│96年9月4日│6.26%│96年10月5日│├──────┼──────┼───────┼───┼──────────┤│450,000元│450,000元│96年9月20日│6.26%│96年10月21日│├──────┼──────┼───────┼───┼──────────┤│180,000元│180,000元│96年9月5日│6.26%│96年10月6日│├──────┼──────┼───────┼───┼──────────┤│80,000元│80,000元│96年9月5日│6.26%│96年10月6日│├──────┼──────┼───────┼───┼──────────┤│500,000元│498,534元│96年10月2日│6.26%│96年11月3日│├──────┼──────┼───────┼───┼──────────┤│500,000元│500,000元│96年9月6日│6.26%│96年10月7日│├──────┼──────┼───────┼───┼──────────┤│500,000元│500,000元│96年9月10日│6.26%│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