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17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本院審酌被告前多次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
五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復於本件犯行後,因施用毒品案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顯未因前述刑之宣告心生警惕,惟其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且所犯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之犯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將宣告刑予以減刑。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毒偵字第3177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另案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0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57
00、6077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768、2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月12日為本署採尿前往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因其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在本署經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96年1月12日之採樣│││公司96年1月29日濫用│尿液經檢驗呈鴉片類、安非│││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他命類陽性反應之事實。│├──┼──────────┼────────────┤│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表1份│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5年內再犯本案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檢察官慶啟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