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8月間起至96年2月13日止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37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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