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4月20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300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2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萬3千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3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