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呂孟宸 被告 簡鈺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壢金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