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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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廖美丹 被告 潘梅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132 號裁定(112.03.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原附民 字第 2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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