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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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楊信言 被告 詹億笙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被告 王宇丞 (更名前原姓名: 王祥恩 )
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