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何坤原
黃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對於被告分別提起
之訴,係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不同之訴訟標的,為訴之主觀
合併,然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此與
訴之客觀合併情形相同,應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之適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640元(計算式:35
,820元+35,820元=71,640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徵收標準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