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曾昭承
相對人 陳靜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稱家庭狀況為單親,且父親已年邁,母親已過世,聲請人目前職業為保全,家中經濟狀況不穩等語,然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