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曾昭承

相對人 陳靜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稱家庭狀況為單親,且父親已年邁,母親已過世,聲請人目前職業為保全,家中經濟狀況不穩等語,然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則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