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司調字第224號
聲請人 陳世淇
代理人 高振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泓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898萬4485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代理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