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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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8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告 劉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被告戶籍地址遭退件,雖已對被告有公示送達。然被告申請電話門號時,尚留有2址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未經合法送達,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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