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郭孔傅 (即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郭孔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立茂數位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已於113年2月15日完結,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郭孔傅為簿冊文件之保管人,業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3號全卷查核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紀錄、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郭孔傅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