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蔣德宏
周郁玲 被告 李俊儀
李陳春李俊慰 李俊明 李怡潔 李宛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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