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蔡素珠
謝正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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