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號聲請人 陳烈斌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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