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恭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