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5號原告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書齊 被告 王元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