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98號聲請人 李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與第三人丁 李鳳雀 間收養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 丁李鳳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2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李正明為第三人丁李鳳雀單獨收養,嗣丁李鳳雀於92年2月2日死亡,爰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丁李鳳雀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堪認聲請人終止與丁李鳳雀之收養關係,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