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1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哲尉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尉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准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交保候傳,然因無法即時備妥保證金,至遭羈押,請降低交保金額元,准予被告以4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陳哲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原准以6萬元交保,然因覓保無著,經本院於101年9月3日以被告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審理期日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併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路○號3樓。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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