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清忠
潘秀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 潘燕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薛侑倫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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