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間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案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8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1月31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39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執字第2232號案執行,詎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91年6月26日以91年板檢森字第2241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嗣於97年4月5日,聲請人始經緝獲歸案,並於97年4月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前已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就上開案件減刑,臺灣高等法院以聲請人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且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不能獲邀減刑之寬典,而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電腦列印本1份附卷可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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