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1號、98年度執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0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3月19日判決,於同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6日│97年10月8日│97年9月26日、97│97年10月11日│││││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422號│偵字第2871號│字第4702號│字第432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03│97年度訴字第1758│97年度易字第11號│97年度易字第46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27日│97年11月28日│98年2月17日│98年2月27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03│97年度訴字第1758│98年度易字第11號│97年度易字第46號││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97年12月22日│98年3月23日│98年3月30日│├──┴────┼────────┼────────┼────────┼────────┤││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120號(1至│字第193號(1至│字第1017號(1至│字第1077號(1至│││6數罪併罰)│6數罪併罰)│6數罪併罰)│6數罪併罰)│└───────┴────────┴────────┴────────┴────────┘┌───────┬────────┬────────┬────────┬────────┐│編號│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7日│97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485號│毒偵字第19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20│98年度訴字第200││││││5號│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3月19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20│98年度訴字第200││││決││5號│號││││├────┼────────┼────────┼────────┼────────┤││確定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3月19日│││├──┴────┼────────┼────────┼────────┼────────┤││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1180號(編號│字第1534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1至6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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