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57號、97年度執字第3457號、98年度執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4號、第1470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判決,於98年1月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3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97年6月5日│97年7月11日│97年7月31日、97││││││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43號│偵字第1743號│偵字第2411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86│97年度訴字第1186│97年度訴字第1344│││││號│號│號、1470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9月24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86│97年度訴字第1186│97年度訴字第1344│││決││號│號│號、1470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3日│97年10月23日│98年1月5日││├──┴────┼────────┼────────┼────────┼────────┤││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3457號(1至│字第3457號(1至│字第662號(1至││││3數罪併罰)│3數罪併罰)│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