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乙○○
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等日文譯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乙○○
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等日文譯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