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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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劉育誌
被   告 新富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件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四
十分於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 鳳簡 字第 456 號裁定(107.10.19)[和解]
  •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 鳳簡 字第 456 號判決(107.11.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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