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劉育誌 被 告 新富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再開辯論。本件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四十分於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