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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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偵字第1432、1571號、102年度偵字第16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國立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第1項條殺人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予以羈押在案,並自103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罪嫌,罪嫌重大,且該等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危險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前於偵查程序中,曾為隱匿其罪行而指稱他人為兇手,顯有逃亡避責之疑慮,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辯稱其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上開客觀情事自被告經執行羈押後迄今並無變動,應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而消滅,且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其羈押期間應自103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