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一一六一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利息起算日及究竟請求票面金額應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或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