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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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三六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0八六二0四號」、住址應更正為「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五三巷八弄八號一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誤寫,自應分別更正為「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五三巷八弄八號一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