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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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宜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7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一編號1所示為妨害自由罪,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7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等;以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7年6月4日、107年9月16日、107年9月13日,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時間為107年6月4日、107年9月13日、107年9月16日,犯行密集,甚且有同日犯2罪者,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附表一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8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8478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2142、383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25號107年度簡字第6344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9月26日108年5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25號107年度簡字第6344號107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日107年12月12日108年6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撤緩字第59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2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8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4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8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208、209號新北地檢署18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208、209號新北地檢署18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208、2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判決日期10989月6日108年9月6日108年9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96號(附表一編號4至6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09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2142、383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258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36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9月16日107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745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010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8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548號108年度簡字第518號108年度簡字第1502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108年2月23日108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548號108年度簡字第518號108年度簡字第15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5日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65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59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0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9月13日107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8373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230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3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1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7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1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7日109年1月31日109年8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3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0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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