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8號原告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映吟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 輔助參加人財政部關務署代表人 謝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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