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宇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陳逸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17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108年度偵字第496
1、9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陳威宇、陳逸群之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威宇、陳逸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就被告陳威宇、陳逸群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前揭被告2人之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