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繼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繼強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更正為「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繼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警方尚未能發覺其本案過失傷害犯行之前,即主動坦承其為肇事車輛駕駛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前開犯行未發覺前即主動坦承犯案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
6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之過失情節程度,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073號被告陳繼強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繼強於民國109年8月12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臺86線快速公路便道由東向西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南區萬年路406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 陳雅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南區萬年路406巷由南向北方向駛至並於該路段停止線前停等,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陳雅玲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外踝閉鎖性骨折、胸壁挫傷併左側第七肋骨骨折及氣血胸、肢體多處擦挫傷、左側踝部撕裂傷約2公分及左側遠心端腓骨骨折等傷害。陳繼強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
二、案經陳雅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繼強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雅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4張、現場照片18張附卷足憑。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又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所載,本件肇事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則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又告訴人因而受有上開傷害,亦有前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故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為證,是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檢察官許友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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